邪教無論是于國于民,都有巨大的危害:
(1)破壞家庭。煽動成員抛棄家庭,外出傳播邪教,鼓吹“傳的越多,将來就可以進天國”,許多成員有家不回,常年在外。
(2)破壞生産。鼓吹“世界末日論”,宣揚“一切靠神恩賜”,緻使信徒整天忙于信“教”、傳“教”。
(3)奸淫婦女。許多邪教教主借“神”的名義奸淫玩弄婦女,摧殘婦女的身心健康。
(4)殘害生命。欺騙群衆“信教能治病”,一些人因此被緻死。
(5)毒害青少年。拉攏中小學生參加聚會,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
(6)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煽動成員暴力對抗政府,擾亂社會秩序。
(7)危害基層政權。一些邪教有目的的拉擾基層黨團員和幹部,侵蝕基層黨政組織。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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