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
(3)行為人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緻。
《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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