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并沒有明确具體的生效時間。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
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
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
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内審結。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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