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實際上就是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這種債權人因為對特定物有抵押權,所以可以就該部分财産優先受償,也就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所謂“抵押權”,就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産所設定的物權。相對應的,為某一債務提供抵押物的人,就叫做抵押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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