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财政體制規定在各級财政之間進行郊外調撥以及在本級财政各項資金之間的調劑所形成的收入。 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各級财政之間由于共享收入的分配、轉移支付、體制結算必然産生上下級财政資金調撥事項,同級财政因預算收支平衡也會産生一般預算與基金預算之間的調撥事項。就性質而言,該類收入并不是從社會再生産的分配中集中的收入,而屬于财政資金内部的調節。它在增加一級财政财力的同時,必然相應減少另一級财政的财務。 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補助收入。指上級财政根據體制規定或因專門需要補助給本級财政的款項,具體包括稅收返還收入、按财政體制規定由上級财政補助的款項、上級财政對本級的專項補助和臨時性補助; (2)上解收入。指按财政體制規定由下級财政上交給本級财政的款項,具體包括由國庫在下級預算後由下級财政補繳給本級财政的款項和各種專專項上解款項; (3)調入資金。指為平衡一般預算收以,從預算外資金結餘調入預算的資金以及按規定從其它渠道調入的資金。另外,鄉(鎮)财政部門收到由預算外資金财政專戶撥付的自籌資金視同調入郊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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