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通知單位,會向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送達,但是在個人檔案裡都會進行記錄,一般單位都會知道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确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内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内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适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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