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點如下:
1、自願性;
2、專業性;
3、靈活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經濟性;
7、獨立性;
8、國際性。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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