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标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産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相對于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并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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