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已抵扣不能證明貨款無誤,雖然根據我國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票和抵扣應以真實的交易行為為基礎,但是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市場環境的情況較為複雜,“先票後款”、“先票後貨的情形大量存在,甚至發生真實交易而虛開發票的情況也較為普遍,買方在未收到貨物的情況下抵扣增值稅發票,一方面是為企業增加收益,另一方面是因為增值稅發票的抵扣有一定的期限,此行為并不足以推定買方已收到貨物。故賣方出票和買方抵扣事實僅對買賣雙方是否履行交付義務起到間接證明的證據作用,必須有其他證據共同形成證據鍊的情況下才能予以認定,根據雙方協議中的約定不能排除行先票後貨的情形,且原告并無其他有效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甲公司已履行了第二批貨的供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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