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的訴訟審判制度較秦朝更為完備,關于告劾、傳覆、斷獄、系囚均有專門法令,漢朝的起訴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告劾,由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訴訟,類似于現在的自訴。另一種方式是由各級官府、監察機關察舉違法犯罪行為,類似于現在的公訴。與秦朝所不同的是,漢朝确立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除大逆及謀反等重罪以外,親屬之間不負有告奸的法律産務。在逮捕羁押罪犯的程序中,對貴族、官吏、老、幼、廢疾、孕婦實行特别優待,他們或者由于身份高貴,或者由于身體條件,可以不戴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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