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法院開庭需要五個月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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