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車一般是為了檢查收集證據,檢驗結論出來之後5日内要通知車主拿車。檢查期限不能超過20天,如果超過20天,要向上一級交通部門申報,但是最長不得扣留超過6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複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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