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内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産性的責任,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通常認為,值班期間勞動者并不直接從事勞動,亦不存在工作任務,其仍然處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但不管值班人員是睡覺還是要巡視,主要是安全與值班時間的一些事務處理(或聯絡)。在值班期間假如發生意外(如盜竊、火災等)應及時處理或告知,否則由于值班人員的失職而讓企業的财與物受到損失的,同樣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可見其職責重要,并非擺設,要求其擔當這樣的責任,又不支付其工資,是責與利的嚴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員的勞動得益權。因此,應當肯定的是安排勞動者值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但因值班畢竟不等同與加班,而對于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标準,《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并無明确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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