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因出生而産生,因死亡而消滅,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
但是,現實中的确存在着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對此,隻能說明父子關系惡化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但這種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因為父母與孩子在法律上屬于親子關系,雙方都肩負于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即使是名義上脫離,也不能夠不承擔這種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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