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減刑适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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