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隻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
能夠适用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
如果有這兩種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而不能進行書面審理。
①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争議的。
②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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