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十二月,到期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咨詢辦案機關或者等候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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