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在争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争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争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争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争議作出裁決。
3、訴訟。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争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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