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房産繼承法? 根據我國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處理事件時有沖突的或者不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公平審判那麼,繼承訴訟與離婚訴訟是什麼意思呢?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繼承訴訟是關于遺産繼承的問題進行展開訴訟,離婚訴訟是關于夫妻雙方的财産、矛盾進行訴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起訴離婚房産繼承法?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根據我國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處理事件時有沖突的或者不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公平審判。那麼,繼承訴訟與離婚訴訟是什麼意思呢?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繼承訴訟是關于遺産繼承的問題進行展開訴訟,離婚訴訟是關于夫妻雙方的财産、矛盾進行訴訟。
一、遺産繼承起訴的問題
顯而易見,繼承訴訟中“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詞彙,是很多案件的焦點集中的所在,好多案件赢就赢在“時間”。 首先,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很重要的标志。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當然死亡包括三種情況: 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确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擁有的财産,就是他的遺産,他的繼承人從他死亡開始進行财産繼承。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按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個二十年,是一個長的訴訟時效。
舉一個例子,某張老先生有一住宅是個人合法财産,未立遺囑,其死亡後,其二子均未聲明放棄繼承此遺産,但因二人工作繁忙,均無暇顧及此房産,僅是派人照料。十年後二人在如何分割這一住宅時,發生争執,此人二人訴至法院,雖被繼承人死亡是十年前,但是因為法律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他們的訴訟還是可以提出的。而且,他們二人也并沒有放棄繼承權,雖然十年間沒有處分這一做為遺産的住宅,但是他們并沒有明确放棄遺産的表示。因為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此訴訟法院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理。分清繼承遺産開始的時間與對遺産着手分割的時間是很重要的。
再舉一例,某張老先生生前有一住宅,系其個人合法财産并無遺囑處理,與次子共同居住,他死亡後,其次子仍居于此住宅中,張老先生之長子并未異議,過了十二年後,長子得知次子私下将此住宅的房屋所有權證改變了名字,由張老先生變為其次子的名字,此時長子訴至法院要求進行繼承,這時次子認為長子因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二年内未訴訟,已過了訴訟時效,未同意長子的要求。按法律規定,繼承訴訟的時效“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所以長子在知道次子私下變更房屋産權後二年内進行訴訟,并未過時效,法院依此規定支持了長子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D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依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稱為裁判離婚。中國婚姻法對一方要求離婚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處理原則。 [1]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财産分割達不成協議的,隻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綜上所述,關于繼承訴訟與離婚訴訟的主要内容已經在上文詳細說明。與此同時,在相關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展開訴訟,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以及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同時在訴訟之前應當将相關資料和文件提前準備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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