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質押有以下幾種的分類:
(一)動産質押、不動産質押和權利質押:以質物的性質為标準進行分類。
(二)民事質押、商事質押和營業質押:這是根據質押所适用的法規進行的分類。
(三)占有質押、用益質押和歸屬質押:這是根據質押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類。
(四)債務人提供的質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質押:這是根據出質人的身份不同所作的分類。
(五)普通質押和共同質押:這是根據出質人數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63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産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财産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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