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有的。根據《城建監察規定》,城建監察執法大隊的權限如下:
(一)城建監察行政執法人員在受委托的範圍内進行城建監察工作時有監督檢查權,調查取證權,對違法違章行為的制止權,責令改正權,對違章作業工具暫扣權,依法實施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權,對違法違章行為實施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建議權。
(二)城建監察大隊對上級交辦、群衆舉報、自查發現或接受移送的各類适用簡易行政處罰程序的案件,必須在受案之日填寫《案件登記表》,在調查、取證、核實、确認後七日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滿60日後立卷、歸檔、結案。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規定時間内結案的,必須報建設局批準,适當延長結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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