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50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确,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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