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
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生産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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