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從适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适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其二,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其三,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隻有在當事人有特别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一般法定解除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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