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引用的作品是否構成引用人作品的實質部分。如果構成實質部分,則為抄襲。
應當遵循兩個标準:
一、被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當引用”的範圍。
關于“适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确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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