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人有: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
4、和自己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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