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是不一定要勞動能力鑒定的,當勞動者經治療傷情穩定後有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标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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