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對于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是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登記是使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因此,在“一房兩賣”的情況下,已經辦理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購房者即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一方多賣,房屋到底是哪一方,按照以下情形判斷:
(1)如有一方已經辦理房屋産權登記,房屋歸先辦理産權登記的一方所有;
(2)均未辦理産權登記的,一方辦理預告登記的,産權歸預告登記一方;
(3)如果雙方或者多方都沒有辦理房屋産權登記的,也都沒有辦理預告登記手續,房屋歸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4)如果雙方或者多方都沒有辦理房屋産權登記的,也都沒有辦理預告登記手續,房屋也沒有進行實際交付,已支付房屋價款的買家優先于其他先簽訂購房合同的買家。
以上,需要注意的是,惡意搶先辦理過戶或預告登記的,不能優先于已交房買受人;查封期間占有,不能對抗申請查封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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