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戶籍人員;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證,且已最近連續2年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駐深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4.持有效身份證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地區居民、華僑。
在本市辦理簽注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台灣地區居民,以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外國人。
(二)持有有效的準駕車型為C類或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或者名下小汽車在本市全部登記為注銷,或者名下僅有1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汽車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時之前被盜搶。
公安部門立案滿6個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被盜搶”狀态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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