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拘傳:對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是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随傳随到,對其不予羁押或暫時解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除其羁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并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拘留:指在偵查過程中,在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其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指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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