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批準為革命烈士:
1、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
2、對敵作戰緻成殘廢後不久因傷口複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标犧牲的。
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緻死的。
5、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财産和集體财産壯烈犧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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