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賠償範圍一般隻針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不在行政賠償範圍内的事項,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的規定,可知國家對于下列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況僅是免于國家行政賠償的情形,但在一定條件下受害人還可以通過其他國家補償機制、民事侵權賠償等有效途徑獲得物質方面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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