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适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通過低效率爐竈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稭稈、薪柴、糞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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