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并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确規定,隻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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