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别主要有:
1、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雇傭合同對此沒有限制,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
2、國家幹預的力度不同。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緻的結果;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幹預。
3、争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争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雇傭合同發生争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
4、性質不同。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确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意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事項都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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