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關法律規定,聽證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隻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進行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内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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