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争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
指定監護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
【法律依據】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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