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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