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犯人自殘國家不賠償,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羁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173)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273)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279)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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