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實習,雖說不受《勞動保護法》的保護,但是畢竟屬于用工形式,勞動保護部門有權利對這些企業進行管理。
如果雙方是就提供勞務的時間、工作地點包括報酬,達成過一緻的約定,那就應該按照這個約定來執行。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協議的話,那麼就要看,雙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證明當時對方是同意用怎樣的約定,根據這個約定的證據再來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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