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持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産權證等材料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事務中心辦理過戶登記即可。
根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産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産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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