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第三十八的情況的,勞動者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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