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規定外,應當盡可能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參與行政行為的各種條件和機會,從而确保行政相對人實現行政程序權益,同時,也可以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參與原則的内容集中體現在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有:
(1)參與聽證權。參與聽證權是指行政主體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之前,行政相對人一方有參與到行政行為的程序中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這是參與原則的核心。
(2)陳述、申辯權。陳述權是指行政相對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行政主體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行政相對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诘的權利。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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