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如果是婚後購買的房屋,首付款使用借款支付的話,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該債務自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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