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執行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在執行實踐中,當被執行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債務人的财産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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