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過戶需要的手續是房屋過戶的當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産證及其他必要材料到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過戶登記,然後房屋登記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規定的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并為其發放不動産登記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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