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戶口不能長期使用,集體戶口是一個單位為解決聘用外省市人員戶籍的問題,通過向公安機關申請而獲得的戶籍登記地址。一般一個單位要達到一定的人數規模可以開戶,不足的招聘人員的戶口集中存放在人才中心或勞動市場。集體戶不同于居民戶口。不能與本市的居民戶相互遷移。如果離開單位,戶口必須轉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須遷回。嚴格的說是一個介于臨時戶口與常住居民戶口中間的特殊戶口。其享有的政策與普通居民一樣,但在遷移上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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