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不生效,則不存在履約義務及違約責任。但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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