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探視協議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雙方身份信息。
2、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
3、探視的地點,探視的活動範圍。
4、探視的方式。
5、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6、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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