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采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監外執行不一定在戶口所在地進行執行。根據刑訴法和社區矯正辦法的規定,監外執行在居住地執行,有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負責監督,可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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